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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扣押裁定要如何釋明假扣押原因?民事訴訟法於民國92年修正第526條第一項時,將原本可以供擔保之方式取代釋明之規定修改為必須釋明假扣押之必要性,僅在釋明不足時得以供擔保補足之。 這樣一來,假扣押裁定的聲請成為許多債權人的夢靨,法院大量以債權人未釋明保全之必要而駁回聲請,造成很多人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債務人進行脫產。 92年修法的原因是過往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裁定容易獲准(只要可以提供擔保以代釋明),債權人往往利用假扣押程序迫使債務人屈就其要求,假扣押程序成為討債之利器,卻損及債務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修法後本應可改善此狀況,詎法院卻矯枉過正,嚴格執行法條規定,若債權人無法具體舉證保全必要,縱使債權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不足部份,下場可能還是駁回。 實務運作窒礙難行,這當然會引起律師界廣氾討論。但法條修改對錯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本文下述是參酌林天財、蕭弘毅兩位律師的文章,整理出釋明保全必要性的原因如下,供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一個較明確的舉證方向: 一、債務人有減少其財產而不利於債權人受償之行為者。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已足推算有顯難為清償之情形者。三、債務人有履經催告均置之不理,或拒絕給付,不依約還款之情形者。四、債務人有可能成為無資力或移往遠方或逃匿之行為者。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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